第5條
持牌人須確保在根據第(1)款設置的垃圾桶或盛器內所積存的所有垃圾,均被棄置在公眾垃圾桶內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所操作的垃圾處置車內。
小販規例 第5條
持牌人須確保在根據第(1)款設置的垃圾桶或盛器內所積存的所有垃圾,均被棄置在公眾垃圾桶內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所操作的垃圾處置車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