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損害第50條的原則下,凡任何持牌人持有授權他經營飲品或熟食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須確保 —— (a) 其用作配製食物或飲品的攤檔或地方以及一切與營業有關的器具及用具均保持清潔,既無有害物質,亦不受到污染; (b) 用玻璃、塑膠或金屬包封物或其他經署長批准的方法使上述食物或飲品保持清潔衞生,使其不受塵埃、污物、昆蟲或蟲鼠污染; (c) 其本人及其助手的個人衣服均保持在清潔狀況; (d) 其所使用與營業有關的貯水器,最少每星期用一種經署長批准的消毒劑擦洗一次; (e) 其攤位所售賣的食物的包裝方式不讓食物觸及任何不潔的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