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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2條

小販規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獲授權經營飲品或熟食的小販在經營熟食檔時只可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合衞生的水準備飲品或食物,而合衞生的水須從下述水源取得 —— (a) 政府供水總水管; (b) 政府供水總水管以外經署長以書面批准的水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小販攤檔及小販設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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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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