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持牌人除非事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否則不得為經營其業務而安裝或接駁任何電氣用具、電線或其他電力設備。
小販規例 第1條
持牌人除非事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否則不得為經營其業務而安裝或接駁任何電氣用具、電線或其他電力設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