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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1條

小販規例 第1條

第1條

持牌人須遵從 —— (a) 其牌照所載的條件; (b) 任何已通知他而他是根據第31條獲通知的條件;及 (c) 署長根據本規例向其給予批准時所附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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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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