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曾是持牌人的人或是已故持牌人的遺產代理人,如沒有遵從第20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小販規例 第4條
任何曾是持牌人的人或是已故持牌人的遺產代理人,如沒有遵從第20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