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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5條

小販規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持牌人)違反第14、15(2)、36及44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按該罪行持續的日數,每日另加罰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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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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