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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6條

小販規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持牌人尚未得到署長准許他以持牌人的替手身分行事,而以該身分行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按該罪行持續的日數,每日另加罰款$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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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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