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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7條

小販規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持牌人)為了其本人或他人根據本規例取得牌照、准許或批准,而向署長或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作出其本人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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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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