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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第8條

小販規例 第8條

第8條

凡未有就本規例所訂罪行的某要素指明過失的程度,被告人須在該要素方面有所疏忽,始構成該罪行。在任何該等個案中,如無相反證明,疏忽可被視為已告成立。凡有證據證明該項過失的嚴重程度較疏忽為高,則疏忽須被視作已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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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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