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以船隻或車輛將超過100公斤沙粒運入香港或從香港任何一處地方搬運至香港另一處地方,不論沙粒是取自何處,亦不論其最終目的地為何處,但如他管有根據第2(1)條發出並適用於該等沙粒的許可證,或管有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根據本條發出並適用於該等沙粒的搬運許可證,則不在此限。
沙粒條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以船隻或車輛將超過100公斤沙粒運入香港或從香港任何一處地方搬運至香港另一處地方,不論沙粒是取自何處,亦不論其最終目的地為何處,但如他管有根據第2(1)條發出並適用於該等沙粒的許可證,或管有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根據本條發出並適用於該等沙粒的搬運許可證,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