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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3條

社團條例 第13條

第13條

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 —— (a) 該組織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受託人或擔任其他職位的人是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為法團的;或 (b) 管理該組織的委員會或其他團體是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為法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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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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