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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附表 — 本條例不適用的人

第1條–第16條・共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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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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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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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全部或部分會務是在校舍內進行,並完全或主要由未滿21歲而正在任何學校接受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的人所組成的協會。 (b) 就本項而言,小學教育(primary education)、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校舍(school premises) 及學校(school) 具有《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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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依據或根據任何條例或其他適用於香港的法例組成的公司或組織。

第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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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司或組織,而該公司或組織在緊接《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1999年第13號)生效日期前是根據《英廷敕書》、《英皇制誥》或任何英國法令組成的公司或組織,並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是本地社團。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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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為進行合法營業而組成並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註冊的公司、組織或合夥。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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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為施行本條例而藉書面通知批准的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組織。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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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或團體 —— (a) 該組織或團體是純粹為康樂或訓練目的而組成的; (b) 該組織或團體是完全或主要在社區或青年中心進行活動的;及 (c) 該組織或團體是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而成立並於成立後繼續獲此批准的。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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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 —— (a) 該組織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受託人或擔任其他職位的人是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為法團的;或 (b) 管理該組織的委員會或其他團體是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為法團的。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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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會經營(禁止)條例》(第262章)第2條所界定並符合該條例第5(2)條規定的銀會的經營人及會眾。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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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成立為法團而符合以下規定的信託 —— (a) 該信託屬公眾性質並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或 (b) 該信託純粹是為參與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7A條批准的退休計劃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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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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