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或團體 —— (a) 該組織或團體是純粹為康樂或訓練目的而組成的; (b) 該組織或團體是完全或主要在社區或青年中心進行活動的;及 (c) 該組織或團體是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而成立並於成立後繼續獲此批准的。
社團條例 第12條
符合以下規定的組織或團體 —— (a) 該組織或團體是純粹為康樂或訓練目的而組成的; (b) 該組織或團體是完全或主要在社區或青年中心進行活動的;及 (c) 該組織或團體是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而成立並於成立後繼續獲此批准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