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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6條

社團條例 第16條

第16條

沒有成立為法團而符合以下規定的信託 —— (a) 該信託屬公眾性質並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或 (b) 該信託純粹是為參與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7A條批准的退休計劃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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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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