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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5A條

社團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任何公司或組織,而該公司或組織在緊接《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1999年第13號)生效日期前是根據《英廷敕書》、《英皇制誥》或任何英國法令組成的公司或組織,並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是本地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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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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