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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廟宇條例 第2條

華人廟宇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華人廟宇 (Chinese temple)包括 —— (a) 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及 (b) 有以下活動進行的所有地方 —— (i) 依照廟、寺、觀、道院或庵所信奉的宗敎原則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或占卜,或擬進行該等活動;及 (ii) 為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占卜或類似目的,或作為提供香燭的回報,或因其他理由,而向任何公眾人士收取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的報酬或接受任何公眾人士所付的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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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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