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
第3條
(1) 第7條提述的華人廟宇委員會如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可訂立規例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華人廟宇的註冊、管理、控制及視察; (b) 華人廟宇基金的管理、控制及審計; (c) 司祝的職責; (d) 違反該等規例即屬犯罪並為此訂明罰則,但所訂明的罰款不得超過第1級的罰款。 (2) 本條不得解釋為使華人廟宇委員會有義務於行使本條例賦予該委員會的其他權力之前,訂立任何規例。
華人廟宇條例 第3條
規例
(1) 第7條提述的華人廟宇委員會如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可訂立規例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華人廟宇的註冊、管理、控制及視察; (b) 華人廟宇基金的管理、控制及審計; (c) 司祝的職責; (d) 違反該等規例即屬犯罪並為此訂明罰則,但所訂明的罰款不得超過第1級的罰款。 (2) 本條不得解釋為使華人廟宇委員會有義務於行使本條例賦予該委員會的其他權力之前,訂立任何規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