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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考慮到有關註冊機構的存款人或潛在存款人或投資大眾的利益時,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 (a) 藉向獲給予第(1)款所指的臨時同意的人及該機構發出書面通知,撤回該項同意;而 (b) 該項撤回自該通知中指明的日期起生效,但該日期必須在通知如此發出後的7天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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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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