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普通科名冊須分為5部,並須列載以下人士的姓名、執業地址(如有的話)、註冊地址、資格及註冊主任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詳情 —— (a) 第1部——姓名根據第9B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b) 第2部——姓名根據第7F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c) 第3部——姓名根據第9F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d) 第4部——姓名根據第9I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及 (e) 第5部——姓名根據第9L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牙醫註冊條例 第1A條
普通科名冊須分為5部,並須列載以下人士的姓名、執業地址(如有的話)、註冊地址、資格及註冊主任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詳情 —— (a) 第1部——姓名根據第9B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b) 第2部——姓名根據第7F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c) 第3部——姓名根據第9F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d) 第4部——姓名根據第9I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及 (e) 第5部——姓名根據第9L條須列入此部的每名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