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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6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認可境外資格 (recognized non-Hong Kong qualification)指某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的資格,而該資格獲牙管會為施行本條,認可為充分證據,證明該人具備有效從事牙科執業所需的知識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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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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