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申請人)可向牙管會提出申請,要求純粹為了讓另一人(註冊者)為申請人進行臨牀教學或研究的目的,作暫時註冊。
牙醫註冊條例 第1條
任何人(申請人)可向牙管會提出申請,要求純粹為了讓另一人(註冊者)為申請人進行臨牀教學或研究的目的,作暫時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