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申請須 —— (a) 符合指明格式;及 (b) 以註冊者就以下事項作出的聲明作支持 —— (i) 註冊者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ii) 註冊者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專業行為;及 (iii) 註冊者在提出申請時,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法律程序或紀律處分程序中被起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分部 — 暫時註冊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