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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牙管會除非信納,為使有關的人能替申請人進行有關的臨牀教學或研究,向有關的人授予暫時註冊,屬適當和必要,否則不得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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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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