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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3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牙管會在批准申請時 —— (a)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14日的期間,作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b) 可施加牙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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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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