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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4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牙管會須以書面方式,將以下事宜通知申請人 —— (a) 牙管會的決定;及 (b) 如申請被拒絕——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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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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