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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2A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2A條

第2A條

如執業證明書的申請人是獲正式註冊的人、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則牙管會除非信納申請人已遵從牙管會決定為適用於申請人的持續專業發展的規定,否則不得向申請人發出執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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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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