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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4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牙管會根據第18或18A條作出的任何命令,均須由註冊主任簽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4部 — 牙管會或健康事務委員會的研訊或聆訊的相關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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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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