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據此,上述證明書的複本或核證副本,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10條向獲正式註冊的人發出的註冊證明書的複本或核證副本。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據此,上述證明書的複本或核證副本,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10條向獲正式註冊的人發出的註冊證明書的複本或核證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