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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有《原有規例》第12條的規定,除本附表第16(3)條另有規定外,上述的人的任期視為在生效日期開始時屆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關於牙管會及委員會的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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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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