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有《原有規例》第12條的規定,除本附表第16(3)條另有規定外,上述的人的任期視為在生效日期開始時屆滿。
牙醫註冊條例 第2條
儘管有《原有規例》第12條的規定,除本附表第16(3)條另有規定外,上述的人的任期視為在生效日期開始時屆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