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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理事會根據第9A(1A)條向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呈交關乎某人的事宜,而該人按照於理事會訂立的規則內訂明的方式 —— (a) 承認對指稱違反訂明條文、執業指引或專業操守原則一事的法律責任;及 (b) 同意該事宜由審裁組召集人根據本條處理, 則審裁組召集人須處理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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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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