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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12(6)條另有規定外,針對律師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而《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59號命令的規定,適用於上述每一宗上訴,但送達上訴動議通知書的時間則是由決定的日期起計的21天而非第59號命令所規定的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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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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