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有第(2)款指明的例外情況,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27(4)條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除非有第(2)款指明的例外情況,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27(4)條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