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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有關法院 (relevant court)就指明程序而言,如該等程序在任何法院待決——指該法院; 指明程序 (specified proceedings)就某宗案件而言,如某人根據第27(4)條就該案件獲認許——指該案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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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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