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司法常務官須備存一份獲法院根據第27及27A條認許的所有大律師的登記冊,須保管該份大律師登記冊及與之有關的所有文件,並須容許任何人在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該份大律師登記冊。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司法常務官須備存一份獲法院根據第27及27A條認許的所有大律師的登記冊,須保管該份大律師登記冊及與之有關的所有文件,並須容許任何人在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該份大律師登記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