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由一名法官所簽署的認許證書一經出示,以及在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訂明的費用繳付予司法常務官後,司法常務官須將該名經登記的人的姓名列入大律師登記冊。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由一名法官所簽署的認許證書一經出示,以及在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訂明的費用繳付予司法常務官後,司法常務官須將該名經登記的人的姓名列入大律師登記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