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條
凡一名大律師根據第27(4)條就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在該宗案件或該等案件(包括與之有關的上訴)完結後,他的姓名即須當作已從大律師登記冊上刪除。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B條
凡一名大律師根據第27(4)條就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在該宗案件或該等案件(包括與之有關的上訴)完結後,他的姓名即須當作已從大律師登記冊上刪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