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執委會經接獲任何大律師提出的書面申請,並獲繳付由執委會所訂明的費用,又以執委會所訂明的方式信納涉及該申請的人合資格執業為大律師或合資格根據第31(2)條作限定範圍的執業後,須以執委會訂明的格式,發給該名申請人一張由申請日期隨後的1月1日起計為期一公曆年的大律師執業證書:但 ——(a)執委會可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及其認為必需的條件,准許在任何時間根據本款申請執業證書,並可在接獲該申請後發給申請人一張期限不超過一公曆年並於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屆滿的執業證書;及(b)如一名大律師的姓名從大律師登記冊上被刪除或剔除,則該大律師的執業證書須自動終止,且無權獲退回任何訂明費用或其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