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某期間發出的執業證書只可發給已就該期間向香港大律師公會繳付以下費用的申請人 —— (a) 會員費(但如該申請人獲執委會豁免繳付會員費,則無需繳付此項費用);及 (b)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所投保的專業彌償保險的現行總保單而就該申請人的保險訂明的保費(但如該申請人是根據第27(4)條獲認許為大律師且獲執委會豁免繳付該項保費的,則無需繳付此項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大律師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