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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訂明的實際執業的資格檢定期的首6個月屆滿後,大律師即合資格在執委會所決定的限定範圍內執業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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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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