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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A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第(1)(b)款所述人士為資深大律師,該人士只在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才有權使用資深大律師的名銜以及享有資深大律師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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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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