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委任任何人為名譽身分的資深大律師並不賦予該人在香港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為另一人的訟辯人的權利,亦不使該人在香港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給予優先的排名。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5條
委任任何人為名譽身分的資深大律師並不賦予該人在香港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為另一人的訟辯人的權利,亦不使該人在香港的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給予優先的排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