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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6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律政人員 (legal officer)具有《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並包括為該條例的目的而被當作律政人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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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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