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持有受僱大律師證書的受僱大律師,可為取得法律意見的目的而在不聘用任何律師的情況下,代表其僱主延聘持有現行執業證書的大律師。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5條
任何持有受僱大律師證書的受僱大律師,可為取得法律意見的目的而在不聘用任何律師的情況下,代表其僱主延聘持有現行執業證書的大律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