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向審裁組召集人呈交的事宜必須包括或附同須予以研訊的行為操守的詳情以及任何相關的指稱失當行為的詳情。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向審裁組召集人呈交的事宜必須包括或附同須予以研訊的行為操守的詳情以及任何相關的指稱失當行為的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