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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申請作出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命令,可在聆訊時提出,或可在作出付款的命令的日期後14天內,藉向審裁組召集人及所有在該次審裁組聆訊中有代表的各方發出書面通知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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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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