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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律師會可將一名合資格從事外地法律執業但並非是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亦非持有執業證書的大律師的人,註冊為外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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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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