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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間香港律師行及某間或多於一間外地律師行在註冊後2個月內訂立或有意訂立一項協議,而根據該項協議,該香港律師行及該一間或多於一間外地律師行會分擔或分享費用、利潤、處所、管理或僱員,則律師會可將該間香港律師行及該一間或多於一間外地律師行註冊為一個聯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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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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