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為施行第(4)(b)款,如就任何事宜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主持評核委員會會議的人除根據第(3)款有一票之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5條
為施行第(4)(b)款,如就任何事宜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主持評核委員會會議的人除根據第(3)款有一票之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