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5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5條

第5條

為施行第(4)(b)款,如就任何事宜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主持評核委員會會議的人除根據第(3)款有一票之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B部 — 訟辯律師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