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1)款(a)段維持公證人協會的決定,或根據該款(b)段向公證人協會發出指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2條
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1)款(a)段維持公證人協會的決定,或根據該款(b)段向公證人協會發出指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